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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对疫情支持性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0/2/13 16:11:38 浏览量:1084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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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正  文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 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现将2月份办税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份办税缴费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88812366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2020年2月3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征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

二、尽量选择在线办理涉税(费)事项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

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市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同时,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渝快办”、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邮政邮寄等“非接触”的线上办理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常见涉税业务

1.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 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就近选择全市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的自助办税区或者自助办税服务厅、部分银行网点的自助办税终端领用发票。

3.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选择自助办税终端,到就近的自助 办税终端上去领取。

4.线上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2月1日起)等扣税凭证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

5.线上远程清卡,请您在纳税申报前,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开票端),系统会自动进行抄报税。如您在抄报税过程中遇到异常,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排除异常后,可通过线上远程方式进行清卡。

(二)自然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1.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2.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渠道整体畅通不变,可办理申报选档、缴费、查询 等业务。

1.在微信里,搜索“重庆税务”关注其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中“居民社保”模块,注册登录之后,按照相关提示办理即可。

2.在支付宝里,搜索“重庆税务”城市服务,进行授权和认证,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3.在“渝快办”里,进入“居民社保缴费”,进行认证后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居民社保费业务办理”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房产交易套餐”,完成房源信息采集后,进行存量房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申报如果您购买了新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车购税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六)涉税问题及咨询

1.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重庆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如果您需要咨询电子税务局操作相关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88812366服务热线。

3.您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区县税务局对外公开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可以在重庆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的“办税地图”中查询。

三、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费)注意事项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取号"进行网上取号,也可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线下预约—预约排号服务”预约办理并了解等候人数,尽量避免长时间排队。建议您首选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并尽量错峰前往。按照重庆市防疫有关要求,请您佩戴好口罩,配合做好防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将 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力度,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感谢您对重庆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月30日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 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口岸物流办)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

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

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 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

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

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 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 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

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  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3、渝府办发〔2020〕1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 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 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

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

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 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 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各区县)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 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 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

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

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 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

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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